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苏07民终82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4-20

案件名称

刘祥与灌云县陡沟中学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灌云县陡沟中学,刘祥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7民终82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灌云县陡沟中学,住所地灌云县南岗乡陡沟村。法定代表人孟庆来,该校校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祥。委托代理人严立山,灌云县四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上诉人灌云县陡沟中学因与被上诉人刘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灌云县人民法院(2015)灌商初字第0091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3月22日受理本案,定于2016年4月13日上午9时在本院12号法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上诉人灌云县陡沟中学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灌云县陡沟中学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二审案件受理费22470元,减半收取11235元,由上诉人灌云县陡沟中学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童 衡审 判 员  赵 玫代理审判员  朱培培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夏五一法律条文附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除依照本章规定外,适用第一审普通程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