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221民初56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9-06
案件名称
杨某与方某龙离婚纠纷一案按撤诉处理裁定书
法院
芜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方某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芜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221民初564号原告:杨某,住安徽省芜湖市弋江区。被告:方某龙,住安徽省芜湖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与被告方某龙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杨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200元由原告杨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陶静波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范 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