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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221民初56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9-06

案件名称

杨某与方某龙离婚纠纷一案按撤诉处理裁定书

法院

芜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方某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芜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221民初564号原告:杨某,住安徽省芜湖市弋江区。被告:方某龙,住安徽省芜湖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与被告方某龙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杨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200元由原告杨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陶静波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范 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