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0422民初60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5-25
案件名称
贺宗彩与姚世杰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会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会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贺宗彩,姚世杰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会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0422民初602号原告贺宗彩,女,农民。被告姚世杰,男,农民。委托代理人王锦林,会宁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贺宗彩与被告姚世杰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贺宗彩于2016年4月13日,以被告姚世杰已赔偿了其所有损失为由,书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贺宗彩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贺宗彩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贺宗彩承担。审判员 高云翔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霍愿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