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吴执字第200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6-08
案件名称
陈公立与陈涛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公立,陈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吴执字第2000号申请执行人陈公立。被执行人陈涛。陈公立与陈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2月13日作出的(2015)吴民初字第62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陈涛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陈公立货款20300元及违约金10000元,共计30300元,并负担案件受理费279元。因陈涛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陈公立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陈涛给付10279元。本院已立案,执行标的10279元。本院立案后,即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要求被执行人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但被执行人未履行。执行中,本院至相关金融机构查无被执行人银行存款,至房管部门查无被执行人房产登记信息,至车辆管理部门查无被执行人机动车辆登记信息。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进程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表示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同意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上述事实,有各协助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吴民初字第62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李跃辉执行员 邹小军执行员 时琼芳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董文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