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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922民初51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12-20

案件名称

濮阳市玉鑫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河南隆康置业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清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清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濮阳市玉鑫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河南隆康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清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922民初515号原告:濮阳市玉鑫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清丰县政通大道中段东侧。法定代表人:孔令杰,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王守印,河南导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河南隆康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清丰县高庄村。法定代表人:范高伟,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郭彦军,男,汉族,1972年12月12日出生,住河南省扶沟县。该公司员工。原告濮阳市玉鑫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河南隆康置业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濮阳市玉鑫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6年1月27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做出受理决定,依法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濮阳市玉鑫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6年3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濮阳市玉鑫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濮阳市玉鑫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河南隆康置业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濮阳市玉鑫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韩清蓉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谢佩轩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