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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11民终54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4-23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丽水莲都支行与钟宾华、张丽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丽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钟宾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丽水莲都支行,张丽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11民终54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钟宾华。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丽水莲都支行。住所地:丽水市莲都区解放街***号。诉讼代表人:王爱中,行长。原审被告:张丽。上诉人钟宾华因与被上诉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丽水莲都支行、原审被告张丽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2015)丽莲商初字第294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上诉人逾期不预交案件受理费,不依法履行诉讼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各方按原判决执行。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殷晓军审 判 员 吴金花审 判 员 唐弋飞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代书记员 叶 青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