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181民初59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5-23
案件名称
叶起明与安徽同济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巢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巢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起明,安徽同济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181民初593号原告:叶起明,男,1973年6月7日出生,汉族。被告:安徽同济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吴晓东,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武晓梅,安徽华人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思恒,安徽华人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上列原、被告之间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叶起明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50元,本院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叶起明承担。审判员 方江锋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 林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