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府执字第01266-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6-26
案件名称
王彦彦与王润虎、张喜琴、李飞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府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府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某某,张某某,李某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府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府执字第01266-4号申请执行人王某某,男,汉族,住府谷县府谷镇。被执行人王某某,男,汉族,府谷县府谷镇。被执行人张某某(系王某某之妻),女,汉族,住址同上。被执行人李某,男,汉族,住府谷县府谷镇。申请执行人王某某与王某某、张某某、李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府谷县人民法院(2014)府民初字第01855号民事判决书及申请人的申请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作出的(2015)府执字第01266-1号执行裁定书,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王某某所有的辉腾牌小轿车一辆,现申请人王某某与被执行人王某某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王某某给付申请人王某某25万元借款本金,申请人王某某同意对辉腾牌小轿车解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王某某所有的辉腾牌小轿车一辆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培华审判员 郝鹏举审判员 王二耀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韩继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