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928民初105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5-04
案件名称
鲍某与潘某抚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濮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濮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鲍某,潘某
案由
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濮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928民初1054号原告鲍某。委托代理人宋阳锋,河南心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潘某。原告鲍某诉被告潘某抚养权纠纷一案,原告鲍某于2016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鲍某申请撤诉系其真实自愿意思表示,且不违反现行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对于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也没有损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鲍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鲍某承担。审判员 冯素平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梅 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