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1527民初56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5-04
案件名称
原告杜某某诉被告郑某某同居关系析产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某某,郑某某
案由
同居关系析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淮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1527民初563号原告杜某某,女,汉族,1968年5月5日生,住淮滨县。被告郑某某,男,汉族,1970年7月15日生,住淮滨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杜某某诉被告郑某某同居关系析产纠纷一案中,原告杜某某于2016年3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杜某某申请撤诉,并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杜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杜某某负担。审判员 陈 杨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江法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