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青2521民初9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4-28
案件名称
羊某某与阿某某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共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共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羊某某,阿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青海省共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青2521民初90号原告羊某某,女。被告阿某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羊某某与被告阿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羊某某于2016年4月13日以找不到被告,暂不诉讼离婚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羊某某自愿申请撤诉,其理由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国务院《人民法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羊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财产费150元,减半收取即225元,由原告羊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 佩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满生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