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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兵08民终30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5-04

案件名称

石河子北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刘新华、刘大华、苏贵学、陈义祥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八师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石河子北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刘新华,刘大华,苏贵学,陈义祥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八师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兵08民终30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石河子北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石河子北泉镇6小区153栋。法定代表人:刘金奇。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新华,男,1964年10月19日出生。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刘大华,男,1958年9月10日出生。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苏贵学,男,1963年8月10日出生。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陈义祥,男,1964年7月25日出生。上诉人石河子北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为与被上诉人刘新华、刘大华、苏贵学、陈义祥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石河子市人民法院(2015)石民初字第457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石河子北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16年4月11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石河子北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自愿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石河子北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判决执行。上诉案件受理费1123元,减半收取561.5元。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程 春审判员 孙国军审判员 赵永刚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曹 英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