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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0525民初126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8-06-24

案件名称

原告原二鹏诉被告王金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泽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泽州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原二鹏,王金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泽州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525民初1262号原告原二鹏,男,汉族,1986年10月4日出生,泽州县金村镇人。被告王金龙,男,汉族,31岁,泽州县金村镇人。本院在审理原告原二鹏与被告王金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原二鹏于2016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原二鹏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原二鹏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原告原二鹏已预交,现法院减半收取,确定由原告原二鹏负担25元。审判员  成素霞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金于婷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