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781执47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5-20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州市支行与孙子磊、王绍春、孙子岭、宫越花、李培民、王翠丽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州市支行,孙子磊,王绍春,孙子岭,宫越花,李培民,王翠丽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781执47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州市支行,住所地:青州市海岱中路2428号。负责人东庆凯,行长。被执行人孙子磊。被执行人王绍春。被执行人孙子岭。被执行人宫越花。被执行人李培民。被执行人王翠丽。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州市支行与被执行人孙子磊、王绍春、孙子岭、宫越花、李培民、王翠丽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2015)青商初字第24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已经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经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且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青商初字第24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庞立国审 判 员 江海波代理审判员 傅安伟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路 凯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