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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沪0115民初2066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6-27

案件名称

力蕴汽车咨询服务(上海)有限公司与杨宏春、宋雨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115民初20661号原告力蕴汽车咨询服务(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法定代表人周治臣,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周贵长,北京金诚同达(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宏春,男,1983年2月6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南京市。被告宋雨,女,1987年10月1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南京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力蕴汽车咨询服务(上海)有限公司诉被告杨宏春、宋雨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力蕴汽车咨询服务(上海)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393元,减半收取计1,696.50元(原告已预交1,696.50元),由原告力蕴汽车咨询服务(上海)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王睿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唐燕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