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103民初0029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6-02
案件名称
张琦与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福建省幸福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琦,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福建省幸福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网络购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03民初00298号原告:张琦。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陆兆禧。被告:福建省幸福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雪竹。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琦诉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福建省幸福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琦于2016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琦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5元,减半收取117.5元,由原告张琦负担,其余案件受理费117.5元退还给原告张琦。审 判 员 李旭峰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代书记员 许梦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