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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116民初147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秦平安、惠随成、赵丹与骆阿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秦平安,惠随成,赵丹,骆阿利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116民初1478号原告秦平安。原告惠随成。原告赵丹。被告骆阿利。本院在审理原告秦平安、惠随成、赵丹与被告骆阿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秦平安,惠随成、赵丹于2016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秦平安、惠随成、赵丹自愿提出撤诉申请,自愿合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秦平安、惠随成、赵丹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田秋玲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朱亚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