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集执字第71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7-02-17
案件名称
集安经济开发区正祥绿色食品有限公司与马立波仓储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集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集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集安经济开发区正祥绿色食品有限公司,马立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集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集执字第715号申请执行人集安经济开发区正祥绿色食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鞠世民,经理。被执行人马立波,男,汉族,集安市人,个体工商户,住所地集安市。申请执行人集安经济开发区正祥绿色食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马立波仓储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8日立案受理,申请执行人要求被执行人马立波给付仓储费5583元。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同意与本案被执行人申请执行本案申请执行人的本院(2015)集执字第305号案件执行标的相互抵顶,抵顶的款顶为5583.00元及自判决生效后(至2016年4月13日止)的逾期利息。至此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本院审查认为,被执行人与申请执行人在另案中相互抵顶本案的全部执行款项,应终结本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通中民三终字第40号民事判决书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宋玉胜执行员 刘成坤执行员 李 强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袁永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