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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牟民三初字第48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5-25

案件名称

王道春与钟明军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道春,钟明军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牟民三初字第488号原告:王道春。委托代理人:肖宏鹏,山东绍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钟明军。本院在审理原告王道春诉被告钟明军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属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道春撤回对被告钟明军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47元减半收取273元,由原告交纳。代理审判员  吕柏树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林雅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