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牟民三初字第48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5-25
案件名称
王道春与钟明军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道春,钟明军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牟民三初字第488号原告:王道春。委托代理人:肖宏鹏,山东绍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钟明军。本院在审理原告王道春诉被告钟明军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属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道春撤回对被告钟明军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47元减半收取273元,由原告交纳。代理审判员 吕柏树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林雅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