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115民初279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原告胡洪波与被告南京工艺装备制造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洪波,南京工艺装备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115民初2797号原告胡洪波,男,1981年8月25日生,汉族。被告南京工艺装备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工艺公司,组织机构代码13489957-6),住所地南京市江宁滨江开发区盛安大道717号。法定代表人汪爱清,工艺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叶雨,江苏焯燃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胡洪波诉被告工艺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因原告胡洪波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郭秋菊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见习书记员 朱幼瑶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