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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503民初38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原告宋某甲诉被告宋某乙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渭南市华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渭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某甲,宋某乙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503民初389号原告宋某甲,男,汉族,农民。被告宋某乙,男,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宋某甲诉被告宋某乙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宋某甲于2016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宋某甲承担。代理审判员  张湘媛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郭智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