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苏0206民初160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9-27

案件名称

惠山区钱桥熙程金属制品厂与无锡圣唐液压成型精密钢管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惠山区钱桥熙程金属制品厂,无锡圣唐液压成型精密钢管有限公司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206民初1600号原告惠山区钱桥熙程金属制品厂,住无锡市惠山区钱桥街道钱威路199号。经营者毛智惠,惠山区钱桥熙程金属制品厂厂长。委托代理人丁亮(受惠山区钱桥熙程金属制品厂特别授权委托),无锡市惠山区陆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无锡圣唐液压成型精密钢管有限公司,住无锡市惠山区钱桥街道东风社区。法定代表人唐刘杰,无锡圣唐液压成型精密钢管有限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惠山区钱桥熙程金属制品厂(以下简称熙程厂)与被告无锡圣唐液压成型精密钢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圣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熙程厂于2016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熙程厂的撤诉申请并未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亦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熙程厂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370元(已减半收取),保全费3770元,合计8500元,由熙程厂负担。审判员  张玮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江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