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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611民初6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6-22

案件名称

郭敏诉曲思宇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福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敏,曲思宇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烟台市福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611民初68号原告郭敏,女,1984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住烟台市福山区崇文街79号28号楼2单元401号。身份证号码371421198410170868。被告曲思宇,女,1990年2月24日出生,汉族,现住烟台市福山区清洋街道办事处城西村712号。身份证号码370611199002240320。本院在审理原告郭敏与被告曲思宇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郭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8元,由原告郭敏负担。代理审判员  玄泽茹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牟家霖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