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611民初6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6-22
案件名称
郭敏诉曲思宇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福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敏,曲思宇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烟台市福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611民初68号原告郭敏,女,1984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住烟台市福山区崇文街79号28号楼2单元401号。身份证号码371421198410170868。被告曲思宇,女,1990年2月24日出生,汉族,现住烟台市福山区清洋街道办事处城西村712号。身份证号码370611199002240320。本院在审理原告郭敏与被告曲思宇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郭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8元,由原告郭敏负担。代理审判员 玄泽茹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牟家霖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