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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525民初160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5-13

案件名称

原告林纪东、洪春梅与被告永春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纪东,洪春梅,永春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福建省永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525民初1601号原告林纪东,男,1976年5月26日出生,汉族,住永春县。原告洪春梅,女,1975年7月21日出生,汉族,住永春县。两原告的委托代理人林多毅,福建林多毅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永春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永春县五里街镇华岩社区居委会华福路。法定代表人杨文杰,系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林纪东、洪春梅与被告永春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林纪东、洪春梅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未向本院缴交诉讼费用,亦未提出缓、减、免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林纪东、洪春梅自动撤回起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周英萍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黄芳曼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