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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3民终170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4-26

案件名称

温州市舒特鞋业有限公司与温州速派鞋业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温州市舒特鞋业有限公司,温州速派鞋业有限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3民终170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温州市舒特鞋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瑞安市东山街道上埠村。法定代表人:蔡光中,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周大红、陈勇,浙江安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温州速派鞋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瑞安市莘塍街道东新工业区。诉讼代表人:浙江玉海律师事务所,该公司管理人。负责人:张瑞华。上诉人温州市舒特鞋业有限公司因与温州速派鞋业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2016)浙0381民初字第83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上诉人温州市舒特鞋业有限公司经本院通知后,未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二审案件受理费。本院认为,上诉人温州市舒特鞋业有限公司经本院通知后,未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二审案件受理费,应按其撤回上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和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温州市舒特鞋业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刘伟达审 判 员  蔡蓓蓓代理审判员  曾 慧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代书 记员  姜岳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