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0221刑初16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5-03
案件名称
韦某甲抢夺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柳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江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韦某甲
案由
抢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江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桂0221刑初168号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柳江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韦某甲,男,1995年6月25生于广西柳江县,公民身份号码:4502211995********,壮族,初中文化,农民,家住广西柳江县成团镇成团村莲花屯**号。因涉嫌抢夺罪,2015年12月5日被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2016年1月12日被逮捕。现羁押在柳江县看守所。广西柳江县人民检察院以江检刑诉(2016)10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韦某甲犯抢夺罪,于2016年3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理,于2016年4月1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柳江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雨良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韦某甲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广西柳江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7月15日19时许,被告人韦某甲、韦立涛(已判刑)在柳江县成团镇碧水湾农庄发现被害人韦某乙手持一部苹果手机,便商量好伺机作案。后被告人韦某甲、韦立涛看见韦某乙搭乘一辆电动车离开碧水湾农庄,就驾驶一辆黑色助力车尾随,到柳江县成团镇渡村居委会土灵屯路段时,趁韦某乙接电话不备之机,将苹果手机抢走。后被告人韦立涛将该苹果手机拿到柳江县基隆开发区汇利寄卖行进行抵押,得款3000元。2015年12月5日18许,被告人韦某甲被抓获归案。涉案苹果手机价值4410元。2015年7月21日,公安人员依法扣押涉案苹果手机一部,破案后,已发还被害人韦某乙。2015年8月31日,被告人韦立涛的父亲韦洪荣返还了3000元抵押款给寄卖行老板韦洪升。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且有经庭审质证的被害人陈述、被告人及同案人的供述、物证、到案经过、现场辨认笔录及照片、价格鉴定结论书及通知书、说明材料、户籍登记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韦某甲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乘人不备,抢夺他人财物,价值441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抢夺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韦某甲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韦某甲犯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四千元。(罚金已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2月5日起至2016年6月4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谭韦理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韦彩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