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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0924民初14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4-27

案件名称

刘X诉张X伟离婚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繁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繁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X,张X伟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繁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924民初145号原��刘X,女,1990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繁峙县杏园乡人。被告张X伟,男,1990年4月5日生,汉族,繁峙县杏园乡人。案由:离婚。本院在审理原告刘X诉被告张X伟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X撤回起诉。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侯丽清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原 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