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212民特17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4-26
案件名称
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212民特178号申请人:周峰,无固定职业。申请人:宁波市海曙区棕榈湾娱乐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302035545185731)。住所地:宁波市海曙区蓝天路***号。法定代表人:翁振虹,该公司总经理。本院于2016年4月13日受理了申请人周峰与申请人宁波市海曙区棕榈湾娱乐有限公司关于确认(2016)浙0212引调212号人民调解协议的申请。本院依法指定审判员翁磊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周峰与申请人宁波市海曙区棕榈湾娱乐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于2016年4月13日经宁波市鄞州区诉调对接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了如下调解协议:申请人宁波市海曙棕榈湾娱乐有限公司返还申请人周峰借款675000元、支付利息91125元,该款于2016年4月14日履行完毕。经审查,本院认为,上述协议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第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百九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宁波市鄞州区诉调对接人民调解委员会(2016)浙0212引调212号人民调解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审 判 员 翁磊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代书记员 柳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