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124民初72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4-26
案件名称
蔡茂与全椒邵林科技包装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全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全椒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茂,全椒邵林科技包装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124民初724号原告:蔡茂。委托代理人:庞仁兵,安徽某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胡裕生,安徽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全椒邵林科技包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某县。法定代表人:黄长健,董事长。本院于2016年3月10日立案受理原告蔡茂诉被告全椒邵林科技包装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蔡茂于2016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蔡茂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蔡茂负担。审判员 马孟祥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 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