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桂0324民初64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8-08

案件名称

谌颉与盘明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全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全州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谌颉,盘明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全州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0324民初645号原告谌颉,职工。委托代理人周宏明,广西千里目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盘明杰,农民。原告谌颉诉被告盘明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谌颉于2016年4月12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谌颉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谌颉负担。审判员  蒋茂玉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蒋晶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