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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8民终2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4-18

案件名称

尚明与王魁、左言文、赵金发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佳木斯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佳木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尚明,王魁,左言文,赵金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黑龙江省佳木斯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8民终2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尚明,住黑龙江省同江市。委托代理人顾尧,黑龙江天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魁,住黑龙江省同江市。委托代理人于帆,黑龙江鸿臻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左言文,住黑龙江省同江市。原审被告赵金发,住黑龙江省同江市。委托代理人荣昆明,黑龙江三江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尚明与被上诉人王魁、原审被告左言文、赵金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黑龙江省同江市人民法院(2015)同商初字第85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1月13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4月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尚明委托代理人顾尧,被上诉人王魁及其委托代理人于帆,原审被告赵金发及其委托代理人荣昆明到庭参加诉讼。原审被告左言文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黑龙江省同江市人民法院(2015)同商初字第850号民事判决;二、发回黑龙江省同江市人民法院重新审理。审 判 长  梁劲松代理审判员  路 敏代理审判员  程 磊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王 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