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8民终2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4-18
案件名称
尚明与王魁、左言文、赵金发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佳木斯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佳木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尚明,王魁,左言文,赵金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黑龙江省佳木斯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8民终2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尚明,住黑龙江省同江市。委托代理人顾尧,黑龙江天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魁,住黑龙江省同江市。委托代理人于帆,黑龙江鸿臻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左言文,住黑龙江省同江市。原审被告赵金发,住黑龙江省同江市。委托代理人荣昆明,黑龙江三江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尚明与被上诉人王魁、原审被告左言文、赵金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黑龙江省同江市人民法院(2015)同商初字第85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1月13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4月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尚明委托代理人顾尧,被上诉人王魁及其委托代理人于帆,原审被告赵金发及其委托代理人荣昆明到庭参加诉讼。原审被告左言文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黑龙江省同江市人民法院(2015)同商初字第850号民事判决;二、发回黑龙江省同江市人民法院重新审理。审 判 长 梁劲松代理审判员 路 敏代理审判员 程 磊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王 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