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403执300-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12-07
案件名称
张玉梅申请执行XX、王琦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顶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玉梅,XX,王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
全文
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403执300-1号申请执行人张玉梅,女,1962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XX,男,1976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王琦,女,1980年6月19日出生,汉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卫民初字第121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3月19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2016年3月24日前自觉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或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XX、王琦在金融机构的存款103800元或扣留、提取被执行人XX、王琦在其单位的等额收入103800元(其中包含本金100000元、诉讼费2400元、执行费14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赵荷莲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荣 攀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