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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2223民初161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5-18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周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扎赉特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周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扎赉特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2223民初1614号原告王某某,女,1986年6月19日出生,蒙古族,农民,住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扎赉特旗。被告周某某,男,1987年3月3日出生,蒙古族,农民,住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扎赉特旗。本院在审理王某某与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于2016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王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审判员  张国彬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斯琴图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