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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424民初0048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6-13

案件名称

马某与冯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成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冯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成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冀0424民初00485号原告马某,餐饮服务。被告冯某,农民。原告马某诉被告冯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李明担任审判员,公开开庭独任进行了审理,原告马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冯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马某诉称:2006年下半年自由恋爱,××××年××月××日办理结婚登记,2008年6月24日举行结婚典礼。××××年××月××日生一男孩,取名冯某甲,由于原、被告婚前接触时间较短,缺乏必要的了解,婚后发现被告经常酗酒,嗜酒如命,性格不合,对儿子和原告生活不管不顾,对家庭漠不关心,虽经原告多次良言相劝,但均无济于事。为此,原告马某要求1、依法准予原、被告离婚;2、婚生男孩由原告抚养,被告承担抚养费。被告冯某未做答辩。原告马某提交的证据有:1、婚姻登记证明一份,用于证明夫妻关系。本院审查后予以确认。2、提交光盘一张,用于证明被告喝酒对家庭不负责。3、婚生子女户口单页复印件一份,用于证明孩子的基本情况。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6年下半年自由恋爱,××××年××月××日办理结婚登记,2008年6月24日举行结婚典礼。××××年××月××日生一男孩,取名冯某甲,现随原告父母在承德生活。婚后原、被告因家庭琐事产生矛盾。为此,原告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前自由恋爱,自愿办理结婚登记,结婚时间较长,且生育一个儿子,婚后培养起了真挚的夫妻感情,虽因家庭琐事发生争执,但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仍有和好可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马某要求与被告冯某离婚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马某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 明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松松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