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新2201执10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5-23
案件名称
冯红伟与雷生海、雷金兰、哈密百川工贸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冯红伟,雷生海,雷金兰,哈密百川工贸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密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新2201执108号申请执行人:冯红伟,男,汉族,现住:哈密市被执行人:雷生海,男,汉族,现住:哈密市。被执行人:雷金兰,女,汉族,现住:哈密市被执行人:哈密百川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法定代表人:雷生海,现住:哈密市。本院在执行哈密市人民法院(2015)哈市民一初字第2006号民事调解书,即申请执行人冯红伟与被执行人雷生海、雷金兰、哈密百川工贸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撤销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6)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哈密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哈市民一初字第2006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党 会 福审判员 艾尼瓦 · 司坎旦审判员 田 仲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古丽尼沙·斯坎旦尔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