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112民初127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7-12
案件名称
李建华与缪干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建华,缪干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112民初1275号原告李建华。被告缪干祥。本院受理原告李建华诉被告缪干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后,原告李建华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法院冻结被告缪干祥的银行存款235万元,或查封、扣押被告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原告李建华自愿将登记在其名下的产权证号为长房权证岳麓字第××号的房屋产权及产权证号为望房权证丁字第××号、房屋坐落在长沙市望城区的房屋产权为本案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李建华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告缪干祥的银行存款235万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二、查封登记在原告李建华名下的、房屋产权证号为长房权证岳麓字第××号;三、查封登记在原告李建华名下的房屋的产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杨 恋人民陪审员 蔡鸣杰人民陪审员 叶 宁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代理书记员 彭思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