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424民初105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5-03
案件名称
中国联通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柘城分公司与毛旭辉电信服务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柘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柘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联通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柘城分公司,毛旭辉
案由
电信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柘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424民初1052号原告中国联通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柘城分公司。负责人黄河,职务经理。委托代理人陈亚娟,女,住柘城县。被告毛旭辉,男,住柘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联通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柘城分公司诉被告毛旭辉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中国联通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柘城分公司于2016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联通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柘城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减半收取由原告中国联通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柘城分公司负担。审判员 乔红英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 昊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