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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391执21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7-07-25

案件名称

深圳市领某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郁学奎借款合同纠纷执行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深圳市领某小额贷款有限公,郁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一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391执214号申请执行人深圳市领某小额贷款有限公。法定代表人庄某某。被执行人郁某某。关于申请执行人深圳市领某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郁某某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深前法商初字第7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一条、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被执行人郁某某未在指定期间内履行的,应当于期满后五日内如实申报当前以及收到执行令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并填写财产申报表交至本院。如拒绝申报或者虚假申报的,本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二、查封、冻结或划拨被执行人郁某某的财产(以人民币66268元及利息、本案受理费、保全费、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申请执行费、执行中实际支出的费用等为限)。三、拍卖、变卖被执行人郁某某的财产以清偿债务。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吕  豫  军审判员 聂  海  琴审判员 郭    成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书记员 陈韵如(兼)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