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2224民初19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5-19
案件名称
突泉县突泉镇鑫兴砖厂与姜子龙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突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突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突泉县突泉镇鑫兴砖厂,姜子龙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突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2224民初198号原告突泉县突泉镇鑫兴砖厂。法定代表人杨剑平,厂长。委托代理人顾喜波,男,1977年11月17日出生,满族,现住突泉县。被告姜子龙,男,57岁,汉族,现住突泉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突泉县突泉镇鑫兴砖厂诉被告姜子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突泉县突泉镇鑫兴砖厂于2016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突泉县突泉镇鑫兴砖厂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突泉县突泉镇鑫兴砖厂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75.00元,减半收取937.50元,由原告突泉县突泉镇鑫兴砖厂负担。审判员 王斌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吕叶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