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527民初第92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5-09
案件名称
柴某某与张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柴某某,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内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527民初第928号原告柴某某,女,1971年8月10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宗和平,内黄县正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某某,男,1969年12月16日生,汉族。原告柴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18日受理后,原告柴某某于2016年4月13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柴某某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柴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柴某某负担。审判员 周现俐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杨昊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