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583民初37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5-30
案件名称
苏春梅诉苏团生、林丽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春梅,苏团生,林丽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583民初372号原告苏春梅,女,1989年2月2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市。委托代理人李超群,福建正成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苏团生,男,1981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被告林丽萍,女,1985年5月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本院于2016年1月7日受理原告苏春梅诉与被告苏团生、林丽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欲通过庭外自行调解的方式与被告解决纠纷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该申请是原告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未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春梅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800元,减半收取为1900元,由原告苏春梅负担。代理审判员 黄小兰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洪小玲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