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江蓬法刑初字第28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徐毅受贿、滥用职权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门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条第一款
全文
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江蓬法刑初字第288号公诉机关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徐毅,男,于江西省乐安县,汉族,文化程度硕士,中共党员,江门市××区教育局××办公室负责人(原江门市××区教育局职业与××人教育办公室负责人),住江门市蓬江区。2013年12月28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2014年1月14日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2015年5月29日因本案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辩护人邝日勇,广东五邑律师事务所律师。辩护人黄泽武,广东方源律师事务所律师。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检察院以江蓬检诉刑诉(2015)21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徐毅犯受贿罪、滥用职权罪,于2015年5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审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于2015年7月8日、2015年8月6日、2015年11月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何杏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徐毅及其辩护人邝日勇、黄泽武,以及证人徐某、詹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期间,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检察院向本院申请延期审理二次。本院在审理过程中,由于不能抗拒的原因,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审理。审 判 长 李磊代理审判员 王恩山人民陪审员 黄长卿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李艳斌李洁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