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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184民初197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9-02

案件名称

唐改平与张娜、白卫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改平,张娜,白卫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84民初1972号原告唐改平,女,1975年3月9日出生,汉族。被告张娜,女,1977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被告白卫东,男,1971年5月2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唐改平诉被告张娜、白卫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唐改平于2016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依法查封被告张娜位于郑州市管城回族区腾飞路1号6号楼2单元27层01室的房产(房产证号为:郑房权证字第××号)一套。并以担保人吴军旗所有的位于新郑市人民路南侧、中华路东侧康盛新新家园1号楼9单元4层401的房产(房产证号为:新郑房权证字第××号)一套作为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唐改平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告张娜所有的位于郑州市管城回族区腾飞路1号6号楼2单元27层01房产(房产证号为:郑房权证字第××号)一套。查封担保人吴军旗所有的位于新郑市人民路南侧、中华路东侧康盛新新家园1号楼9单元4层401房产(房产证号为:新郑房权证字第××号)一套。保全费1920元,由原告唐改平预交。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李晓莉审 判 员  赵西璞人民陪审员  左晓霞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代理书记员  杨 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