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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324民初42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5-05

案件名称

张某与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全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全州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全州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0324民初424号原告张某,女,汉族。被告蒋某,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张某诉蒋某关于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于2016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在判决宣告前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诉权,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依法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本案收受理费300元,撤诉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审判员 唐 建 忠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陈龙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