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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相执异字第0000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6-13

案件名称

李国权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国权,建滔(太仓)化工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相执异字第00009号异议人李国权。原案申请执行人建滔(太仓)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太仓港港口开发区。法定代表人张国强,总经理。原案被执行人詹本均。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建滔(太仓)化工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詹本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案外人李国权提出执行异议,要求本院解除对其所有的机器设备的查封。本院立案受理后,异议人李国权在2016年4月13日以双方已自行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异议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现异议人李国权要求撤回异议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异议人李国权撤回异议申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张木林执行员  邹建良执行员  徐 挺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邱诗凯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