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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105民初964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5-26

案件名称

维仕担保有限公司与张羽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维仕担保有限公司,张羽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05民初9648号原告维仕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滨江区。法定代表人廖世宏,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文彬、陈敏(实习),河南法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羽,女,1981年2月12日出生,汉族。原告维仕担保有限公司诉被告张羽追偿权纠纷一案,因原告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申请缓、减、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并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李楠楠二〇一六年四���十三日书记员  蒋 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