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105民初964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5-26
案件名称
维仕担保有限公司与张羽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维仕担保有限公司,张羽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05民初9648号原告维仕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滨江区。法定代表人廖世宏,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文彬、陈敏(实习),河南法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羽,女,1981年2月12日出生,汉族。原告维仕担保有限公司诉被告张羽追偿权纠纷一案,因原告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申请缓、减、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并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李楠楠二〇一六年四���十三日书记员 蒋 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