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豫01民终112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5-03

案件名称

孙付芝与郑州清华誉置业有限公司、万儒投资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郑州清华誉置业有限公司,孙付芝,万儒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民终112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郑州清华誉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卫慧,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杨恒,女,汉族,1988年3月15日出生,住郑州市金水区经二路北11号。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孙付芝,女,汉族,1974年10月25日出生。委托代理人赵国富,河南赵庆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万儒投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梁小松,该公司董事长。上诉人郑州清华誉置业有限公司被上诉人孙付芝及原审被告万儒投资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孙付芝于2015年10月21日向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令郑州清华誉置业有限公司、万儒投资有限公司连带返还借款本金30000元及律师费。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1日作出(2015)牟民初字第3742号民事判决。郑州清华誉置业有限公司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案审理期间,上诉人郑州清华誉置业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13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请求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郑州清华誉置业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郑州清华誉置业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各方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275元,减半收取138元,由郑州清华誉置业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童 铸审 判 员  刘俊斌代理审判员  顾立江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赵佳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