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九民初字第390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8-30
案件名称
毕忠野与张利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毕忠野,张利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全文
吉林省九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九民初字第3900号原告毕忠野,男,1974年12月1日生,汉族,地址:长春市九台区。被告张利,男,1975年2月15日生,汉族,地址:长春市九台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毕忠野诉被告张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根据原告提供的被告张利地址无法送达诉状、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原告亦无法提供被告张利其他联系方式。本院认为,原告无法向本院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和联系方式,致本案不能审理。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毕忠野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姜丽凤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孙 影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