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108民初56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11-04
案件名称
吕国华与夏琦、邓明旭赠与合同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国华,夏琦,邓明旭
案由
赠与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108民初566号原告吕国华。委托代理人税清蓉。委托代理人柳畯译。被告夏琦。被告邓明旭。本院在审理原告吕国华与被告夏琦、邓明旭赠与合同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吕国华于2016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吕国华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有关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吕国华撤回起诉。代理审判员 符荣华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向兰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