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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108民初56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11-04

案件名称

吕国华与夏琦、邓明旭赠与合同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国华,夏琦,邓明旭

案由

赠与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108民初566号原告吕国华。委托代理人税清蓉。委托代理人柳畯译。被告夏琦。被告邓明旭。本院在审理原告吕国华与被告夏琦、邓明旭赠与合同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吕国华于2016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吕国华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有关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吕国华撤回起诉。代理审判员  符荣华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向兰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