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282民初516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6-29
案件名称
张某与吴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吴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82民初5164号原告张某。被告吴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诉被告吴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于2016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二、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黄静静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于紫檬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