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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282民初516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6-29

案件名称

张某与吴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吴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82民初5164号原告张某。被告吴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诉被告吴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于2016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二、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黄静静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于紫檬 来自: